Wednesday, June 24, 2015

可有可无的国民和谐法

吉于2012年7月11日宣布,政府将以全新的国民和谐法令取代1948年煽动法令,换言之,煽动法将被废除。由于煽动法的种种弊端引人诟病,此宣布无非让国内数个多年来不断争取废除煽动法的非政府组织看见一丝希望,但也不给予厚望,纷纷表示有待观望。然而这草拟法案的过程,一等便是两年,并横跨第13届全国大选,仍然只闻楼梯响。此外,这期间政府也没有要废除煽动法的迹象。

2014年6月10日,首相署部长南茜表示该法案仍在草拟中,理由是该法的敏感度相当高,涉及层面涵盖种族、宗教和王室,因此需耗时探讨,以符合宪法。同年11月27日,纳吉在巫统党内日益膨胀的保守势力的压迫下,非但宣布保留煽动法,更强化该法令,令外界哗然。这显示纳吉的政治转型意愿荡然无存,无法像2012年般果断废除内安法令。实际上,纳吉在2011年9月15日宣布政府将废除内安法,取而代之的是翌年6月18日通过的安全罪行法,短短一年之内便完成了程序,而国民和谐法竟拖了两三年。

纳吉政府虽保留煽动法,却又未放弃国民和谐法,在2015年5月27日,纳吉在国会以书面回答在野党议员的提问时还是给了同样的答复,一次又一次的“仍在探讨”,这“拖字诀”使了又使,从纳吉的第一任期拖到第二任期,依然难产。万一纳吉政府在来届大选表现不佳,首相之位不保,并由巫统保守派掌权,届时国民和谐法不仅难产,甚至可能胎死腹中。另外,假设国阵倒台,新政府或将废除煽动法,并以国民和谐法替代,这一切看似美好,但也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一盘散沙的在野党,力量薄弱,能否夺下过半议席还是未知数。

煽动法获得保留,会否与国民和谐法的功能重叠?纳吉在今年5月27日的书面回答亦有提到,国民和谐法建立在四大元素上,即互相尊重、帮助、合作及联系,并具有防范性质,能够套用在执行煽动法之前。同时,他也强调国民团结理念之“接触和教育”的重要性(摘自《东方日报》)。由此可见,国民和谐法案即便通过,也是一个二等法令,位居煽动法之下,无阻吓作用。

2014年6月27日,法律工作者黄洁媚在《每日蚁论》专栏一篇名为《国民和谐法》换汤不换药?的评论中提到,司法途径无法解决诸如挑衅的违法行为,她认为该法案或将沿用调解程序来解决问题,但调解程序系统不完善,因此有效性成疑。黄氏的评论虽发表于纳吉宣布保留煽动法之前,但符合纳吉的防范性质之说,

这是否意味国民和谐法将拟定对话机制,强制侮辱者与受辱者双双出面对话,促进双方交流与理解,以达致和解的目的?假如侮辱这坚持己见而不道歉,检察署方援引煽动法控告对方?然而,难度偏高,倘若侮辱者的对象是整个其他族群,那谁要代表这族群与侮辱者沟通、对话和联系?这是灰色地带之一。还是,该法令将从教育下手,强制所有学生参加交融计划,培养互相理解和团结的精神?这也较为贴近纳吉所说的防范性质,即任何一方打从心底不会出言诋毁、侮辱、挑衅其他社群或族群。

不过,由于法案未明,究竟该法案有哪些条文,外界一概不知,因此一切推测实属言之过早。纳吉在5月27日的答复中也说正在探讨该法案的必要性,不到最后一刻,外界都没法知道法案的命运,不排除有半途而废的可能性。

国民和谐法究竟有没有必要?依我看,在纳吉未宣布保留煽动法之前主,它是必要的,因为它用以取代煽动法,并且延用部分煽动法的条文,虽然这看似换汤不换药。然而,如今煽动法犹在,倘若国民和谐法缺乏阻吓作用,那它已变得可有可无。原因在于那些常在言行上中伤他族的右翼组织是不会愿意与他族代表对话的,他们也绝不会道歉,否则将导致立场摇摆,似乎患上纳吉的“U转综合症”(左翼博客安那琪所说的U-Turnformasi),进而流失支持者。

现阶段看来,唯有煽动法方能防止有心人士或组织中伤其他族群。但问题来了:执法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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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在于双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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