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July 11, 2010

【2010竞争法令】的缺陷


过后,马来西亚的企业集团就得加强彼此的竞争力,更卖力的推销自家产品方得以在这极度竞争的商业环境中生存,这也间接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予消费者,业者之间的拼搏引发的削价战对消费者来说不愧是乐见的事。长远来看它(竞争法)能够提升国家的整体经商能力,竞争力强的企业在国际上也能创造更辉煌的成绩,提高国家形象。

但国阵政府在制定这份竞争法时却特意“保护”通讯多媒体及电力行业,理由是这两门行业受到各自的法令管制,也有本身的价格机制。换句话说,它们是属于垄断性(monopoly)的行业,尤其是通讯多媒体业,更是被朋党与政党的结合体垄断的。国内最大的宽频运营商马电讯一向来都享受着特权,面临亏损?没关系,(政府补贴下)度过难关不是问题,超过百亿的高速宽频计划绝对不颁给别人,3G执照优先考虑等等。其后果就是为马电讯“成功营造”铁饭碗,所以不上进和后知后觉似乎已成了这些朋党公司的代名词,看看我国的宽频速度吧,还不如中国!

然后是电子媒体行业,除了政府控制的广播电视台,巫统也控制了首要媒体旗下的电子与印刷媒体,这时咱们就能解读为何政府将通讯多媒体列入不受法令约束的行业了。因此,巫统控制的政府也不可能发放新执照予新成立的电视台,它们所给予的理由总是很简单,“市场已饱和,不需太多的电视台”。结果马来西亚只有一把传达信息的声音,思变的人民唯有上网搜索第二把,甚至第三把声音,这就是为何大马人相信网路新闻更甚平面媒体的原因。

电力行业,虽然大部分国家拥有唯一一个电力公司是属于正常的,但很不幸的,包赚的马来西亚的国能被朋党渗透了,为国能提供电力的朋党公司也颇多,为了喂养这些贪婪集团,政府不断的发出兴建发电厂的执照,导致后备电力过多,达四成之多,比起一般正常的国家来说,它们仅维持在二成左右。此外,国能也被迫以更高的市价向这些独立发电厂购入电力,以我国廉价的电费为由将成本转嫁无辜的消费者,不仅严重违反社会主义,另外政府即将颁发的两座煤炭发电厂,也不符合绿色环保的原则。

总结来说,竞争法的存在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将作出贡献,独大的利益集团不应因政治因素而独霸某个行业,必须开放予竞争对手(虽然这是很难实现的)。还有,我也不鼓励过度竞争(因为那是为挣钱的资本主义卖命),否则造成人民普遍压力过大、精神分裂、忧郁症等后遗症将显现,迎接而来的就是类似韩国的自杀风潮。绿社主义鼓励良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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